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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病程记录”部分书写要求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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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针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1]”中病程记录的部分书写要求提出几点修改讨论意见:1突出重症患者的病程记录要求。2限定日常记录次数的“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3对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做出具体的时间和次数要求。4在病程记录中增加“补充诊断和更正诊断”。
出处 《中国病案》 2006年第2期7-8,共2页 Chinese Medical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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