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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签收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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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审理税务稽查案件及移送的需执行的案件资料时,笔者发现税务文书签收方面存在以下情况:一是纳税单位签收文书只在“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处盖单位公章或单位财务章;二是单位的会计或出纳(非财务负责人)签收文书;三是法定签收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采取“留置送达”税务文书;四是代收人签收税务文书,未标注其当时的身份(造成无法确定其身份是否符合法定签收人)。
作者 彭化 张桂平
出处 《中国内部审计》 2006年第2期76-76,共1页 Internal Auditing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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