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所购房屋显而易见的瑕疵,业主主张已经在开发商收执的《业主入住验收单》上明确提出书面异议。开发商拒不提交有业主签字的《业主入住验收单》,却以业主已经入住为由,主张业主对房屋现状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可以推定业主关于已提出异议的主张成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应由开发商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房屋改变的建筑事项,无论是否经过行政机关审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规范.均属另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违约或者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6年第2期41-43,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