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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息”约定过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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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9月,姜某借我现金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现金3万元,期限为6个月,超期1日按本金5%支付罚息”。借款到期后,姜某没有归还,我可以要求姜某按约定招待吗?
出处 《农家致富》 2006年第5期51-5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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