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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会计处理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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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001年1月1日开始在部分企业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109条规定:(1)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下同)提请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下同)批准的报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股票股利除外),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当将其列入报告年度的利润分配表。(2)股东大会批准的分配方案,与董事会提请批准的分配方案不一致时,其差额应当调整批准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年初数(原文有误,此外应调整“年初数”的会计报表属“批准年度”,而不是属“报告年度”,作者注)。
作者 杨春林
出处 《电子财会》 2006年第2期46-4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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