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设立为预防打击消防安全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减少重、特大火灾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公民财产和生命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有些缺陷也暴露出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消防监督工作从管理型转向服务型,现行刑法对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制定与现实状态相脱离,出现了衔接障碍、适用困难等问题。我们拟从三个方面剖析消防责任事故罪客观要件设立的技术缺陷并阐述对其进行局部修改的理由。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06年第2期75-77,共3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