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年1月8日。甲因扩大经营之需,准备向乙借款10万元,乙虽同意借出。但要求按月利率一点五分计算利息。期限3个月,并要甲提供担保。于是.甲找到了好友即原野公司的经理丙.丙提出只能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只有甲无力清偿时才担责,并在借据的担保人一栏盖上了公司的公章。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乙多次向甲、原野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但因甲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一直没有归还借款本息。2005年10月9日,乙要求原野公司在其提供的《履行担保义务通知书》中写明的“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盖上公章,丙加盖了单位公章。不料,一个月后,乙却仅以原野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野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请问,原野公司能否单独成为被告?
出处
《法庭内外》
2006年第2期63-63,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