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市有一家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几近倒闭.其注册的一个商标.也连续有3年的时间没有使用了。考虑该商标虽不驰名,但因该公司早些年产品广告厦销售的声望,在当地乃至邻近县、市都有一定的影响.我厂因经营同类产品的需要.也为迅速打开销售市场,节约广告宣传成本,;隹备使用该商标。而当我厂与该公司协商时,该公司却乘机索要高价.否则.便不同意我厂使用。请问:对这种连续3年没有使用的商标,是否可以未经过原所有人同意而直接使用?
出处
《法庭内外》
2006年第2期63-63,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