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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决定 对机动车灯具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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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出口或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出处 《叉车技术》 2006年第1期37-37,共1页 Forklift Truck Techn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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