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笔者根据民政工作的性质、宗旨和地位作用,就民政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怎样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问题,阐述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三个“必须”的论点。第一,必须加快民政立法,形成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确保民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第二,必须深入民政普法,增强民政干部职工的法律观念,提高用法、守法、护法水平;第三,必须规范民政执法,实现文明执法和执法为民,才能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艰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