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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审计中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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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企业所得税审计中,审计人员往往只注意对利润总额中收入和费用调整项目的审计,而忽略企业用利润弥补亏损的合规性审计,给国家或纳税人带来一定的损失。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审计人员进行该项合规性审计时,应正确理解'所得'和'亏损'的含义。所得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亏损是指利润总额为负值。由于会计处理方法和税法规定的不同,构成利润总额和所得的收入、收益、成本、费用的范围有所不同。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当会计处理方法和税收规定不同使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时。
作者 李秉成
出处 《湖北审计》 1996年第3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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