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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缺陷汽车召回将扩至全部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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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范围扩大到M2、M3类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的载客车辆)。由此,《规定》的实施范围将扩大到M类全部载客车辆。
出处 《商用汽车》 2006年第3期17-17,共1页 Commercial Veh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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