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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动物疫情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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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11月18日,困务院颁布施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
法之
出处
《支部生活(中共云南省委党刊)》
2006年第2期44-44,共1页
关键词
动物疫情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瞒报
市人民政府
应急条例
《条例》
主管部门
疫情监测
刑事责任
自治区
分类号
D922.16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S851.9 [农业科学—预防兽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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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生活(中共云南省委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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