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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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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将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作者 杜宇
出处 《广西城镇建设》 2006年第2期85-8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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