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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最终损失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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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11月,国务院颁发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2004年3月财政部正式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全部债权资产必须在2006年底前处置完毕。随着这一被业内人士称为“大限”时间的临近.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最终损失的处置问题。引起相关各方的关注并引发各种方式的讨论。本文试图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全新的关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欹损失的最终解决方案。
作者 王柯敬
机构地区 中央财经大学
出处 《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31-34,共4页 Public Finance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状况和未来发展方向问题研究>(批准号04AJL005)研究成果之一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探索之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五年历程回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10月出版.
  • 2.《中国石油危与机》[N].《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1月24日第9版.
  • 3《中国财经报》,2005年11月22日.
  • 4.《重建诚信》[N].《经济日报》,2005年2月5日.
  • 5中财网,2005—8—23.
  • 6《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几个问题》,见人民银行网站,2004—6—1.

共引文献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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