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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险: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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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2002年9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123号令《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规定用人单位均应为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又发布734号令《关于修改〈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决定》,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之更切合当前外来人口就业管理思路。
作者 天韦
出处 《上海安全生产》 2006年第3期20-20,共1页 Shanghai Occupational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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