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5年6月8日,包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通风除尘设备厂(以下简称除尘设备厂)将包钢四号高炉供料系统中的水、暖、通风辅助安装任务以劳务形式清包给刘子义个人。除尘设备厂支付刘子义100万元,其中劳务费为78万元。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除尘设备厂不能按计划提供材料,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刘子义垫付了购置钢材、水暖器材、辅助材料等款项。1995年底工程完工。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6年第1期28-30,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