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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包头市方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包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拖欠建筑安装工程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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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6月8日,包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通风除尘设备厂(以下简称除尘设备厂)将包钢四号高炉供料系统中的水、暖、通风辅助安装任务以劳务形式清包给刘子义个人。除尘设备厂支付刘子义100万元,其中劳务费为78万元。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除尘设备厂不能按计划提供材料,为不影响工程进度,刘子义垫付了购置钢材、水暖器材、辅助材料等款项。1995年底工程完工。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2006年第1期28-30,共3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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