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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停发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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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某于1984年被招进纺织厂工作,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改制为某纺织股份公司后,规定凡年满45周岁的女职工一律办理“内部退养”,要求符合条件的职工将户口簿和身份证交企业核对,经核对确定,企业与王某订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协议书》,约定退养人员每月生活费513元,同时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协议自然终止。
作者 张道胜
出处 《就业与保障》 2006年第3期41-42,共2页 Employment and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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