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
村民委员会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在实践中争议不大,但村民小组能否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存在较大争议。实务中的具体做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一是以村民小组为独立诉讼主体,村民小组长为其负责人;二是以村民小组为独立主体,但由村民小组长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三是以村民小组的全体成员为诉讼主体,如当事人一方为村民小组的某个成员时,则以其他成员为另一方当事人;四是将村民小组作为村民委员会的下属分支机构,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8-1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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