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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规操作造成储户存款被冒领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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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基本案情 1997年11月下旬,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下称设计院)财务人员廖某某、李某某经人介绍,得知可以在中国银行西安市分行兴庆支行(后更名为中国银行西安市分行咸宁路支行,以下简称咸宁路支行)下属的金花南路分理处(下称金花南路分理处)办理年利率为11.5%的高息存款。为获得高息,廖某某向本单位负责人请示在该分理处存款500万元,单位负责人表示同意。
作者 肖宝英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104-106,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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