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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问题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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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未出生前,为母体的一部分,尚未成为法律上的人,自然无权利能力可言。“一旦赋予胎儿以权利能力,则流产无异于杀人,将对妇女保护和中国社会发展极大不利。”但胎儿乃未来的自然人,如适用上述理论,势必使得行将出生的胎儿权益得不到保护。对于胎儿,“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而否定其权利是不公平的”。为保护胎儿在私法上的权利,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均有条件地赋予胎儿以特殊的权利能力,即赋予胎儿特殊的民事主体地位。
作者 王帅 奚玮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64-65,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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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 1[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版.第212页.
  • 2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1页

共引文献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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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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