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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能否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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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钟税官:我市一电器零售企业,于2005年10月1日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辅导期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抵扣政策,该企业10月份进项税额未能抵扣。该企业10月份实现应纳增值税18万元,因企业资金紧张,当月未能缴纳。11月份,比对结果显示该企业进项税金相符。因留抵税额较大,该企业要求以留抵税额抵减欠税。请问,辅导期纳税人是否适用《国李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作者 钟税官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25-25,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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