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明标准不同,必然导致证明方法有异,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前者的判定是以知识为根据,所以,为了说明后者的差异也应通过知识类型的分类比较来展开,然而,诉讼法学界至今几乎都没有这样的研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可以分为客观证明和情理推断两种知识类型,前者是实现客观真实标准的证明方法;后者是实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证明方法。期望这种新的类型划分能够为理解中国现行刑事证明制度的特征及其与西方国家的差异提供一个较好的视角,进而为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131-137,共7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