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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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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不是义务或权利,而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由行政主体负主要举证责任有现实的道理,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做法必然会被有限制的“谁举证,谁主张”的规则所替代。
作者 戴昌桥
出处 《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2期23-25,共3页 Journal of Xiangt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1]马原.行政诉讼条文精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 2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64.

共引文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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