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分析了“动.之.名”句式中存在争议较多的称谓类句式、名词为对象或处所、“夺.之.名”三种语法结构,认为不能简单地将“动.之.名”中称谓类句式与一般的兼语类和双宾式归为一类。同时由于双宾式中的施事、受事1、受事2必须是异指关系,即三者中两两之间不能指代同一对象,所以应分别对待“夺.之.名”句式。当“之”指代施事或“之”和名词之间有领属关系时,将之理解为述单宾句式似更为合理;当施事、“之”和名词代表不同的人或事物时,则可以理解为双宾句式。
出处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1期61-63,共3页
Journal of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