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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问责实践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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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位从事人大制度研究的专家认为:"民主真正的实现,必须以实质意义的法律程序作保障"。过去,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的"述职评议",很难打破人与人之间的情面,起到监督官员的作用。2002年,《湖南省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条例》的出台,对"述职评议"结论的产生在立法上有了新突破,为常委会委员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和行使权力在法律程序上给予了保障,使人大"述职评议"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刚起来,同时也让官员们深切地体验到:工作不称职就要丢"官帽"。
作者 杨志勇
出处 《公民导刊》 2005年第5期41-4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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