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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中的有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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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工作本身,也是一门区别于其他法律学科的科学,既具有法学上的专业性,又有实践性强的特点。法规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应该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应当充分体现民意,而且立法的过程应该充分体现不同群体利益之间的博弈和妥协。委托起草法规仅仅是立法过程的环节之一,在立法的整体进程中,人大的立法权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移。
作者 萧仁武
出处 《公民导刊》 2005年第11期9-1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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