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对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正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可见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对其进一步规范与管制已迫在眉睫!就我国现状而言,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根本途径是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对于规范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出处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4期80-82,共3页
Journal of Adults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