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父母责任的效力是责任实施要素中的重要环节,包括父亲与母亲、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父母与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分配与负担关系。其中,父亲与母亲应作为整体但却不负连带责任,责任的负担以拥有监护权并事实上能行使监护权为限,允许父母一方以已尽监护义务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对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有过失的父母应与之承担连带责任,并可进行内部求偿;在父母与第三人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应严格按自己责任原则,未成年子女无需承担父母的共同过失,父母也无需承担未成年子女的过失。
出处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13-15,共3页
Journal of Adults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