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地公安机关在各银行营业大厅外所设置的“对正在实施抢劫银行的犯罪分子就地击毙”这一《警示标志》虽然可以震慑潜在的抢劫银行的犯罪分子,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进而为银行营建一个安全的经营环境。但我们认为,该《警示标志》所作的规定在合法性、正当性、公正性等方面值得怀疑,并且其可能被滥用,进而激发新的暴力犯罪。因此,我们建议:取消该《警示标志》所作的规定;在防卫人致防卫对象死亡的情况下,由其举证证明对方当时正在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方法抢劫银行。
出处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42-45,共4页
Journal of Adults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