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一直都将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控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加以规定,而且其对合并的规制已从严厉转向宽松,从“结构主义”转为“行为主义”,这一变化体现在其对企业合并的控制原则、标准、对象的变化及豁免制度的规定上。我国目前尚未正式颁布《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控制在立法上仍属空白,在立法时应如何规定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控制就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在分析美国、欧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合并反垄断控制的制度设计提出具体的看法,分析了企业合并控制的基本准则、控制标准、控制对象、审查制度及豁免制度,进而提出我国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控制时应采取宽松的做法。
出处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49-52,共4页
Journal of Adults Education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