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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税总局调整有色金属矿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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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国税总局决定,自1月1日起,湖北、广东、湖南和内蒙古四省区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分别提高至每吨3元、3.6元、2.5元和3.2元: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由原来的减征60%改为减征4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出处 《中国铅锌锡锑》 2006年第3期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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