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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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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目前刑事诉讼中一直是公力救济占主体地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只能充当参与主体的角色,具有消极性,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尤其是被公权力所漠视时,由于其主体地位的不明确性和缺乏保障性,其受到侵害的权利通常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得到有效救济。我们应当顺应世界历史发展的潮流,赋予被害人某些实质性的权利,特别是能够在一些关系被害人切身利益的实质性权利上做一些变动,从而赋予被害人诉讼主动权。虽然这种主动权并非是要替代国家专门机关的诉权,但它至少可以作为刑事诉讼权利关系当中的最后一道防线,那就是当公诉方忽视被害人的权利时,被害人的手中还有一个能够起到作用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 徐天红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54-57,共4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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