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观点认为,对于宽限期期满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仍未能缴纳保费,到底是合同效力中止,还是依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人具有自由选择权。本文分析了宽限期期满时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发展的两种可能性和保险合同中止后的三种情形及这两种可能性对被保险人的影响,并进一步阐明了保险人具有自由选择权的传统观点存在瑕疵,法律虽然规定此类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两种可能性,但到底发生哪种可能性,保险人并没有自由选择权,而应由合同本身来决定。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114-116,共3页
See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