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次道德”现象在社会上广有争议,无论提倡还是反对,都应承认“次道德”现象的客观存在。从善与恶的关系看,“次道德”在性质上应归属于不道德的行为,但它是一种恶中有善的行为,不能一概否定。从动机与效果的关系看,对“次道德”行为价值评价时,在总体上应否定其行为动机、效果的价值,但也应对其减轻恶的效果的行为有所肯定。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看,“次道德”仅仅帮助其载体建立减少犯罪损害的自我道德标准,而这种标准是低于社会道德原则的。对“次道德”的承认,会使违法者的道德底线提升,减少社会危害性。
出处
《甘肃理论学刊》
2006年第2期81-83,共3页
Gansu Theory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