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政府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专门机关,但是当政府不履行、不很好地履行职责或者政府的行为本身就损害了公共利益的时候,或者当某种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又没有特定的受害人的时候,在现有的制度下,用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几乎就是不可能的,这是公益诉讼在我国面临的最大难题。解决问题的出路是:我国应该修改相应的法律,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出处
《长白学刊》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39-41,共3页
Changbai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02JD82000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