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没收财产刑执行难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严重问题,非进行立法修改不足以解决之。因此,应在刑法总则中专门规定对于刑法分则规定必须判处没收财产而本人确无财产的犯罪分子不判处没收财产,但须在刑满释放后提供若干时间的公益劳动;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侦查机关应当调查可能被判处财产刑的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以及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同时设置比较完备的有关没收财产刑的执行机构、执行程序与执行措施的规定。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2期77-80,共4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