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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有待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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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陈孝铭、章礼岳认为:我国林权制度改革前后经历了六次,但由于不彻底,一山、一林多主、多证现象突出,林权不稳。每次林改新的权属证明产生,都没有明确规定之前的权属证明作废和无效。
出处 《福建法学》 2006年第1期61-6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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