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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之取舍——监事会制度抑或独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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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我国上市公司全面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中国处于转型社会,独立董事能否适应我国的本土环境呢?监事会之所以被闲置,最主要一个原因即《公司法》本身在这两套机制的制度设计上有严重缺陷。反思制度转换的成本问题,指出在强化监事会的同时,赋予其他股份公司以自主选择权,让独立董事制度在转型时期特有的“磨合期”内缓慢跟进。
作者 姚雅丹
出处 《甘肃农业》 2006年第3期128-12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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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40

  • 1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工商出版社1999年版,第84页.
  • 2[日]末永敏和 金洪玉译.《现代日本公司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
  • 3[韩]李哲松 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4-56页.
  • 4周小川:《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中国证券报》,2001年5月31日.
  • 5《德国股份法》第111条、第90条、第172条.
  • 6《日本商法典》第274条.
  • 7《日本商法典特例法》第22条.
  • 8英国1989年公司法第5编第119条第384节之(1).
  • 9何远卿.《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研究》,《复旦民商法学评论》,2001年9月刊,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6页.
  • 10《德国商法典》,第316-324条、第90条、第172条.

共引文献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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