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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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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要求,自2006年1月起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7省、直辖市开展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06年第3期21-22,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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