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
2004年3月刘某博士毕业后受聘于北京一家外商独资公司并担任副总经理职务,负责领导该公司的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公司董事长告诉他,董事会给他定的月工资为1.8万元人民币,但工资之外不再享受没有其他福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费用都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虽然刘某考虑过万一患了大病或者年老后的问题,但又想自己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尚早,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于是就在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字。2005年10月,刘某与董事长在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产生重大分歧,公司决定单方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刘某对此非常不满,在某次与一位做律师的朋友吃饭时提及此事,朋友提醒说,公司除应他支付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刘某就此事与公司交涉,公司强调只能按约定办事,对刘某的要求不予理睬。于是刘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进行投诉。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06年第3期40-41,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