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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公司治理初论:当代中国公司法中新增勤勉信义义务的前景和问题展望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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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中国新《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这项重要且旷日持久的立法之明显目的在于通过完善商业实体的设立和治理制度来为中国私有经济的发展服务。此项新法具有许多重要之处,但作者仅想就中国新《公司法》中引入的公司董事的勤勉(Duty of Care)和忠实(Duty of Loyalty)信义义务的概念以及作为上述义务司法实践的股东诉讼加以介绍。这些概念在美国有着很长的历史,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曾经作为法官处理过大量有关勤勉信义义务的案件.其中很多案件反映了中国在引入此项制度之后可能会面临的前景和问题。
机构地区 美国纽约大学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35-40,共6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3

  • 1新《公司法》第6章第148条,第150条,第152条.
  • 2Flannagan.“信义义务”[J].牛津法学期刊,1989,(9):285-285.
  • 3Paramount Communications, Inc v. Time, Inc, 1989 Del. Ch. Lexis 77 (“公司治理不是镇民大会”).
  • 4中国新《公司法》第149条第8项.
  • 5中国新《公司法》第149条第7项.
  • 6中国新《公司法》第149条第5项.
  • 7中国新《公司法》第148条.
  • 8Godbold v. Branch Bank, 11 Aka. 191 (1847).
  • 9Hodges v, New England Screw Co., 1 R.I, 312 (1850).
  • 10Bates v, Dresser, 251 U,S. 524 (1920) (Holmes, J.).

同被引文献60

引证文献7

二级引证文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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