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庆市渝北区某村一位姓黄的农民来信说:我们村位于镇的周边,从1998年到2002年间共有60多亩土地被征收.用于小城镇建设。由于征收土地的时间不一样,所得补偿差别非常大。比如,2000年前当时征的20亩地,涉及的村都没有安置农转非,征地补偿每亩也只有1万元左右.而2001~2002年征的40亩土地,每亩地的征地补偿费将近3万元,而且被征地农民每个月可以得到185元的低保款。现在部分早期征地农民认为差别太大,要求对当前征地的补偿费再予增加,与最近征地农民所得补偿一致。请问,他们这个要求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