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民营作为一种新的国有资产经营形式,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将经营者责权利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改变了企业原经营机制,因而具有了新的特性。 一、所有制结构的混合性 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变,是将国有资产交给民营者经营的前提,但企业内部所有制结构几乎不可能不变,在国有民营的过程中,私人资本渗入国有民营企业,已成为客观存在的事实。 实行国有民营,一般由民营者自筹流动资金。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渠道:一是民营者个人出资;二是民营者与其合伙人共同出资;三是民营者向他人招股集资。如黄陂县甘棠镇的企业实行国有民营,公开招聘的17家企业就有11家由农村专业户、个体户的能人带资经营,其余为合伙经营和家庭经营。此外,由民营者带产品、带设备来进行租赁经营也屡见不鲜。民营者实际经营的资产,包括国有的、民营者私有的,还可能有其他个人私有的若干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企业的全部资产,各出资者分别对各自的财产拥有所有权。
出处
《经济问题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1996年第4期30-31,共2页
Inquiry Into Economic Iss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