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侦查程序中,并没有建立针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可以说是一种职权主义、行政化的单方面的追诉活动,这种制度不符合“控诉与裁判职能分离”、“司法最终裁决”等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也常常带来侦查权的滥用。学界在论述对侦查行为的控制或监督时,大多从侦查权的司法控制、检察机关的监督等外部监督来讨论,从侦查权的概念及侦查行为的特征入手,公安机关对侦查行为进行自我监督,并应从增强侦查人员的法治观念、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实行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等方面实施对侦查行为的自我监督。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83-88,共6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