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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官贪赃 院长需“负荆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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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月14日,江苏省高院院长公丕祥分别与13个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签订党风廉政责任状。责任状规定:基层法院年内发生一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重特大影响案件的,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要到省法院检讨责任。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导致发生法官违纪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除向当地党委和同级人大检讨责任外,还要向省法院检讨责任。
作者 严明 蒋德
出处 《长安》 2006年第3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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