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
法律的制定,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是重大的政治事件。但这丝毫不意味着,法律的制定仅仅是政治事件。萨维尼早已指出,法律由政治因素与技术因素共同构成,其中,技术因素所表现的是法律“独特的科学性的存在”,它仰赖法学而得形成。就此而言,如果脱离了法学的支持,所谓法律,它表述的不过是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此时,无论立法的政治意义如何重大,皆与法学以及法律学者无甚关联。我对法律的兴趣,仅限于其中的技术因素。为此,本文讨论不涉政治,纯然遵从法学脉络。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1-14,共14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