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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法定任职资格问题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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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任职资格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对内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和股东权益,对外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作了专章规定,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对具体任职资格的设定、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律后果、任职期间出现资格缺陷后的解任程序等问题的规定仍有不够完善之处。进一步审视相关条款的设定,区分在不同阶段不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效力,建立相应的解任程序,对公司法的继续完善深具意义。
作者 叶敏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3期110-116,共7页 Law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3

  • 1雷兴虎,胡桂霞.《论董事行使职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制衡机制》.《中国商法学精萃》(2002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第238页.
  •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6条.
  • 3《公司法》第59条.
  • 4新《公司法》第20条.
  • 5法国《商事公司法》(1994年修正版)第95条.
  • 6新《公司法》第33条.
  • 7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公务员暂行条例》第49条.
  • 8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53条.
  • 9《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2条,第27条.
  • 10《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4条.

同被引文献438

引证文献5

二级引证文献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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