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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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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我省部分退休人员反映他们退休前单位未给予职业病诊断鉴定,退休以后经诊断鉴定患有职业病,要求按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丁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06年第1期42-4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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