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2001年7月1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2002年1月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通知规定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出处
《金融会计》
2006年第1期64-64,共1页
Financial Accounting